(2017)黔05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庭均与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庭均,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邹庭均,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张翔。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50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邹庭均申请执行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应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人民币97629.00元、负担执行费137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停产至今,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