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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国记、刘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记,刘喜荣,左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3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国记,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强,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喜荣,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左淑慧,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王国记因与被上诉人刘喜荣、一审被告左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由上诉人王国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尤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