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999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亚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法定代表人罗安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玺,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亚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月,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亚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