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966号原告张某,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某1,女,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某2,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某3,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