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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福建利兴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福建利兴电子有限公司,吕亚颜,吕耿耀,吕耿辉,郑怀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美丽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1855256U。法定代表人:吕亚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利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69538E。法定代表人:傅子芬,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吕亚颜,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吕耿耀,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吕耿辉,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郑怀婷,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利兴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亚颜、吕耿耀、吕耿辉、郑怀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起本案的诉讼,是源于2014年12月4日上诉人与福建省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签订的编号为07101900002014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担保。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建利兴电子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福建利兴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反担保合同》中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上述合同甲方即被上诉人福建利兴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宏利伞业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未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虽不当,但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骁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