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庆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庆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3178号罪犯周庆丰,曾用名周庆稳,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庆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周庆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以上诉人周庆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庆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9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庆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101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庆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周庆丰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庆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奖励分97.99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周庆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庆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庆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政权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