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丁向红与谢福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向红,谢福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162号原告:丁向红,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陈奇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福贤,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向红与被告谢福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向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向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向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丁向红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