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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海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海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56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海,男,1994年7月27日生,布依族,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海江,男,1993年2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吴海江已经主动偿还欠款,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何德敏、黄泽刚负担(已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谭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茜书 记 员 陶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