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8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益银与陈小萍、罗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银,陈小萍,罗继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19号原告:陈益银,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陈小萍,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罗继贵,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陈益银诉被告陈小萍、罗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陈小萍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慧人民陪审员  陈小飞人民陪审员  梅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倩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