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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督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陈建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陈建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140号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罗马都市望湖路899号。负责人:陈保平。委托代理人:李映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建军,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16日发出(2017)浙0402民督14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陈建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2731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建军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402民督14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 判 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沈 琴书 记 员 邹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