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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福安市大有益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福安市大有益工贸有限公司,缪一峰,陈小平,郭瑞生,孙淑芳,吴晓斌,吴爱金,陈晓玲,池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吴积辉。被执行人:福安市大有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缪一峰。被执行人:缪一峰,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瑞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孙淑芳,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晓斌,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爱金,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池宝林,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大有益工贸有限公司、缪一峰、陈小平、郭瑞生、孙淑芳、吴晓斌、吴爱金、陈晓玲、池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