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俊江与陈保山、左凤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江,陈保山,左凤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民初1447号原告:李俊江(李江),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峰(特别授权),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山,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左凤合,女,1975年2月9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李俊江与被告陈保山、左凤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保山、左凤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油漆款547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油漆,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54736元,并于2014年9月29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油漆款54736元。被告陈保山、左凤合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2014年9月29日被告陈保山、左凤合书写的欠条,内容是“今欠李江59736元(伍万玖仟柒佰叁拾陆元),陈保山、左凤合,2014年9月29号”。根据原告陈述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俊江与被告陈保山、左凤合自2012年起多次进行油漆交易,后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59736元,并于2014年9月29号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支付原告5000元,下欠的54736元,二被告迟迟未还。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的油漆,二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已成立生效。原告已交付了货物,被告理应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油漆款54736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保山、左凤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货款54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陈保山、左凤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安人民陪审员 韩法庆人民陪审员 邢银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鲁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