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822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顺。临沂罗庄罗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女,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平,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