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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822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顺。临沂罗庄罗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女,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平,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