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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慧、文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慧,文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829号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吴思思,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慧,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文达,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慧、文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严丽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