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与别金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别金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531号原告: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霍城县。法定代表人:严怀明。被告:别金奎,男,36岁,回族,住霍城县。原告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别金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霍城县雅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