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宏俊与潘绍和、邵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宏俊,潘绍和,邵淑梅,尚举,尚科,常青,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68号原告:葛宏俊,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绍和,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淑梅,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举,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尚科,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常青,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宏俊诉被告潘绍和、邵淑梅、尚举、尚科、常青、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葛宏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宏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宏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宏俊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