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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晓明、牛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明,牛建中,杨广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明,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红、莫蕾蕾(实习律师),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建中,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丽,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明因与被上诉人牛建中、杨广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