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晓明、牛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明,牛建中,杨广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明,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红、莫蕾蕾(实习律师),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建中,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丽,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明因与被上诉人牛建中、杨广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