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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毛俊杰与尹佛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俊杰,尹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1执4号申请执行人毛俊杰,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被执行人尹佛英,地址本县。毛俊杰与尹佛英其他案由一案,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佛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俊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佛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债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佛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毛俊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佛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毛俊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学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陕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