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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142南通市家具二厂与张伟、陆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陆宏玲,南通市家具二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3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伟,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宏玲,女,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家具二厂,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唐洪奎,董事长。上诉人张伟、陆宏玲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家具二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伟、陆宏玲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伟、陆宏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盛审判员 罗 勇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