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一华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一华,李春琳,李建华,杜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张庄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蒋齐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R1组团第11号楼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5502677-7。法定代表人严一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一华,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春琳,女,汉族,1968年3月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严一华、李春琳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杜凤勇,男,汉族,1968年6月生,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名和集团荣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一华、李建华、李春琳、杜凤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金商初字第0015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二年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杜薇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