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马井峰、师玉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636号原告:张春梅,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勤,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被告:马井峰,男,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被告:师玉芝,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春梅与被告马井峰、师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春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勤,被告师玉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井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井峰偿还借款5万元及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的利息1.44万元;2.判令师玉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马井峰向张春梅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2分。此借款由师玉芝担保。马井峰至今未还款付息,故张春梅诉至法院。师玉芝承认张春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马井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师玉芝对张春梅提供的证据无异议。马井峰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张春梅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马井峰向张春梅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2分。此借款由师玉芝担保。马井峰至今未还款付息。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借款5万元按月息1.2分计算的利息为1.44万元本院认为:张春梅与马井峰、师玉芝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张春梅交付借款后,马井峰未即时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张春梅要求马井峰还款付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师玉芝为马井峰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师玉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马井峰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张春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44万元;师玉芝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师玉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井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马井峰、师玉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