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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文与曹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曹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2654号原告张文,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委托代理人王滋楠,系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英君,系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秀,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气象街。原告张文诉被告曹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滋楠、马英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玉秀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亲属遭遇车祸,急于用钱为由,于2011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同日原告自中国��商银行向被告转账95000元,并给付被告55000元现金,合计15万元,后被告2012年9月4日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52500元,该欠条实际为被告承诺按月5%给付原告利息。因该利息约定超过法定,故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但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自2011年10月28日起支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曹玉秀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被告曹玉秀向原告张文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同日原告自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95000元,并给付被告55000元现金,合计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52500元,该欠条实际为被告承诺按月5%给付原告利息。现原告来院主张权利。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1年10月27日借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2012年9月4日欠条一份,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应当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定还款,拖欠不还,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年利率6%从2011年10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玉秀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曹玉秀偿还原告张文借款15万元;二、被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按本金15万元及年利率6%给付原告利息。上列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董国辉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