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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初铭君与刘忠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铭君,刘忠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113号申请执行人:初铭君,男,汉族,1995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忠儒,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忠儒所有的位于建三江管理局红卫农场的平房(房产证号:房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相关事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