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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3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世平、蒋兴雨、蒋应明、耿玉学与陈光华、代宗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平,蒋兴雨,蒋应明,耿玉学,陈光华,代宗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世平,男,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女,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系蒋世平妻子。申请执行人蒋兴雨,女,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系蒋世平女儿。法定代理人张琼,女,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申请执行人蒋应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海坝乡,系蒋世平父亲。申请执行人耿玉学,女,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海坝乡,系蒋世平母亲。被执行人陈光华,男,汉族,住华坪县荣将镇。被执行人代宗碧,女,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泉,男,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本院在执行蒋世平、蒋兴雨、蒋应明、耿玉学与陈光华、代宗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世平、蒋兴雨、蒋应明、耿玉学依据本院(2016)云0723民初102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陈光华、代宗碧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598535.00元。本院依法向陈光华、代宗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执行款598535.00元,给付执行费83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二被执行人债务98535.00元,由被执行人陈光华、代宗碧各承担损失费用250000.00元,共计承担损失费用5000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完各自的费用后,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另一被执行人承担责任;该由被执行人陈光华承担的250000.00元费用,由陈光华自2017年7月起每月给付5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现代宗碧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费用250000.00元。因陈光华给代宗碧修建房屋,代宗碧尚有67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陈光华,代宗碧已将其中30000.00元代陈光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陈光华已履行了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损失费用598535.00元,已履行285000.00元,尚有215000.00元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对陈光华的房产、车辆、银行账号、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亦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