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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金玉、陈剑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玉,陈剑鹏,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玉,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剑鹏,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小组(原清新县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守权,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原清新县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陈东生,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原清新县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邓周玉,组长。再审申请人李金玉因与被申请人陈剑鹏、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2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金玉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经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协调,其接受了调解方案,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自愿放弃争议土地的各项权利,承诺不再追究黄田九队、十队、十一队及村民的相关责任,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金玉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