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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秀芹、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阜城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芹,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阜城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08号原告:魏秀芹,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阜城县。原告: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顺达路北80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28557694126M。法定代表人:常凤才,董事长。被告:阜城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东安大街天润小区门市楼36号。法定代表人:常朋,经理。魏秀芹与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阜城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魏秀芹于2017年8月30日以阜城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阜城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秀芹撤回对阜城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