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长葛市卓越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长葛市卓越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占杰,关一方,刘东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东辛庄社区。法定代表人:魏红勋,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卓越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东辛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朱少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占杰,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一方,男,1990年1月29日生,汉族,尉氏县洧川镇丁庄村*组人,现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东,女,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尉氏县洧川镇丁庄村*组人,现住长葛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长葛市卓越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占杰、关一方、刘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葛市卓越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