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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檀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檀琦,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市洪山区武丰小学外聘教师,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2017年4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檀琦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4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檀琦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檀琦途经本区光谷街时,发现在光谷街天桥南侧的路边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未拔掉车钥匙的电动车。随后,被告人檀琦至车前,趁无人取车之机,启动该电动车后骑车逃离现场,并将所盗电动车停靠在其居住的本区文豪苑小区公共停车棚内。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为台铃牌,价值人民币3208元。2017年4月23日下午15许,被害人梁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采取监控视频追踪,于同月次日7时许在本区文豪苑小区将被告人檀琦抓获归案,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梁某。被害人梁某对被告人檀琦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檀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梁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严某的证言,武某新(东)扣字(2017)16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情况说明等,视频截图照片,武东新价认定字(2017)第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武公(东新)鉴通字(2017)17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被告人檀琦的对案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檀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檀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檀琦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檀琦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