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泗洪县亿源化工有限公司、王化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泗洪县亿源化工有限公司,王化群,孙灵,陈晓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871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30199597-X。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泗洪县亿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分金亭西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3988254-6。法定代表人:王化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化群,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孙灵,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陈晓昀,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亿源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化群、孙灵、陈晓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608442元及以偿还逾期利息24266.67元,案件受理费38442元,由泗洪县亿源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化群、孙灵、陈晓昀负担。经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1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泗洪县亿源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化群、孙灵、陈晓昀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12月14日冻结王化群持有的宿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60%股权,2016年12月16日查封王化群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洪泽湖路南侧洪中清华园8幢2-104室、孙灵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48幢2-203室房产及、陈晓昀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银河国际广场A07幢3024室和山河佳苑11幢1-1402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还款和解协议,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