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士军与黄久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士军,黄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芦士军,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黄久仁,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芦士军申请执行黄久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芦士军于2017年8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芦士军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尚立军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