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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虞玲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虞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星岛湖乡(32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甫,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虞玲飞,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虞玲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