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徐某某、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19号原告原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立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某某,住所地: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C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被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于国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徐某某、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准备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提出撤诉,且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权限,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8.00元减半收取7739.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长山人民陪审员 曹 欢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