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小荣、卢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小荣,卢柳,吴俊芳,吴俊妤,池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5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小荣,女,192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吴林胜母亲。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柳,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吴林胜妻子。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俊芳,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吴林胜长女。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俊妤,女,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吴林胜次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池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医院院长。上诉人宋小荣、卢柳、吴俊芳、吴俊妤与被上诉人池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小荣、卢柳、吴俊芳、吴俊妤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小荣、卢柳、吴俊芳、吴俊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