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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玲诉被告孙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玲,孙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209号原告:李桂玲,女,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孙万军,男,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李桂玲诉被告孙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桂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李桂玲负担。审 判 员 董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