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8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硕、北京新华海澜国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硕,北京新华海澜国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李硕,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新华海澜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9号楼6层730室。法定代表人:吕新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硕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华海澜国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彤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