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719号原告:邓某,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李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邓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邓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