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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719号原告:邓某,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李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邓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邓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