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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丁雨晴、宿州市贵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雨晴,宿州市贵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丁雨晴,女,199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贵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与宿怀路交汇口汴河中路181号1#楼0105室,统一信用代码341300000099822。法定代表人:丁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丁雨晴与宿州市贵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