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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114号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homasMosbacher。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润,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匡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