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马登军与刘亚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登军,刘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马登军,男,东乡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精河县。被执行人:刘亚龙,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登军与被执行人刘亚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5100元,未执结标的额51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皓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