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与李庆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李庆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258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9181137J。法定代表人:童昌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俊伟,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庆x,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庆伟(以下简称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游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庆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15年5月27日11时30分许,被告李庆伟无证驾驶赣C×××××号小型轿车由上高方向往南昌方向行驶至320国道856KM+300M处(高安市新3**国道比亚迪4S店门口处)与由朱保发驾驶搭载吴丽云同方向行驶的“上海卧龙”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朱保发、吴丽云受伤入院。同年,吴丽云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原告等向其赔偿损失,高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行驶追偿权,依法判令原告自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吴丽云赔偿79253.1元。原告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现已按照判决规定将79253.1元赔偿向伤者履行完毕。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9253.1元赔偿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1时30分许,被告李庆伟无证驾驶赣C×××××号小型轿车由上高方向往南昌方向行驶至320国道856KM+300M处(高安市新3**国道比亚迪4S店门口处)与由朱保发驾驶搭载吴丽云同方向行驶的“上海卧龙”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朱保发、吴丽云受伤入院。2015年6月10日,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5)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庆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吴丽云及朱保发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后,吴丽云就此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9253.1元给吴丽云。后原告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高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本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自动履行了上述判决。后来,原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就其损失向被告索赔79253.1元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庆伟驾驶的C5V605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保险金,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被告无证驾驶小型汽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赔偿了吴丽云的保险金79253.1元,其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庆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偿还人民币7925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被告李庆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红涛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