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万九与刘永安、李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九,刘永安,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256号原告:郭万九,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刘永安,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爽,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郭万九与被告刘永安、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万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爽的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万九撤回对李爽的追加被告申请。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