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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万九与刘永安、李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九,刘永安,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256号原告:郭万九,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刘永安,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爽,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郭万九与被告刘永安、李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万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爽的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万九撤回对李爽的追加被告申请。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