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荚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荚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02号申请人:荚某,女,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荚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一案,本院(2007)铜官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价值7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