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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炳锦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范炳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范炳锦,男,193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惠文,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范炳锦之女。再审申请人范炳锦诉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杭州市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浙01行初531号行政裁定,对范炳锦的起诉不予立案。范炳锦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浙行终145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范炳锦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张爱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范炳锦起诉要求杭州市政府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该职责并非杭州市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职责,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职责。故范炳锦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范炳锦就杭州市五都五图2246-3地块的房屋登记问题,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范炳锦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因此对范炳锦的起诉不予立案。范炳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范炳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杭州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复函,并责令其查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杭州市房管局)篡改房产档案行为,及时更正范炳锦所属的房产事实。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原审法院明知涉案复函属于明示拒绝履职行为,却认为该职责并非杭州市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责;2.范炳锦的损害仍在继续之中,故范炳锦向杭州市政府请求查处违法行为,符合“有损害则必有救济”原则。本院认为,本案系范炳锦向杭州市政府举报要求查处杭州市房管局篡改房产档案行为而引发,向人民政府举报所属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是公民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保护公民投诉权、举报权的方式有多种途径。范炳锦如认为杭州市房管局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并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监督该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亦应以其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诉累。综上,范炳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范炳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