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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纪增伟、孙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增伟,孙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6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纪增伟,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硕,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上上城公寓商贸楼福三3-5号。组织机构代码93616250-9。负责人:谢永利,系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纪增伟因与被申请人孙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纪增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纪增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增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建立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苑丽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