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饶某、高某1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徐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5年9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辩护人韩笑笑,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1,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3年1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8月6日减刑释放。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2,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2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辩护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5年9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因病需要手术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1,小名“海华”,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4年5月因吸毒被和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7月因吸毒被北京市房山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年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3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田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及其辩护人韩笑笑,被告人高某1及其辩护人李有超,被告人高某2��其辩护人徐俊,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潘定凯,被告人徐某1及其辩护人张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徐某1在和县姥桥镇老街南路的张某家、隐驾村委会王九村王某1家、夏村费某家开设赌场,以“四子宝”形式赌博,累计抽头盈利30000余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吸毒人员查获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人高某3、汤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饶某、高某1、张某、高某2、徐某1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徐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1、高某2、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基本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饶某能如实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饶某文化程度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饶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1所起作用一般,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高某1已退出赃款。建议对被告人高某1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2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规劝被告人高某1、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已退出赃款并认缴罚金。被告人高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建议对被告人高某2判处拘役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五被告人实际获利两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刑。被告人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1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1站岗放哨,作用明显比其他被告人小,应属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徐某1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刑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徐某1在和县姥桥镇老街南路的张某家���隐驾村委会王九村王某1家、姥桥社区夏村费某家,利用办丧事之机开设赌场,邀集他人以“四子宝”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饶某负责联系场地、收取头子钱,被告人高某1负责邀集和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高某2监督并保管头子钱,被告人张某负责招呼前来参赌人员并参赌,被告人徐某1负责站岗放哨。赌场开设十余天,每场参赌人员均达十人以上,按照赢钱数额5%的比例抽取头子钱,累计抽取头子钱30000余元,扣除开支后五被告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高某2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1、张某在被告人高某2的规劝后投案,被告人徐某1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1、高某2、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1能基本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分别向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退出非法所得6000元,合计2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饶某被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1经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高某2主动投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高某1、张某主动投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饶某、高某1、张某、高某2、徐某1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证实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徐某1因吸毒被和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6月8日因吸毒被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予以社区戒毒三年。4.本院(2013)和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56、0020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马刑终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饶某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高某1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8月6日减刑释放。2012年6月4日被告人高某2犯故意伤害罪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徐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5.证人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张某奶奶去世,其去上份钱,见张某家有人在干宝。赢钱2000元以上,庄家扣100元头子钱。2017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高某1开车将高某3送到姥桥镇隐驾村委会王九村一户办丧事的人家干“四字宝”,当晚有一二十人在干宝。这个赌场是高某2、饶某搞的,不知道有没有其他人参股。6.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初,汤某与饶某联系后,“打的”前往和县姥桥镇隐驾村委会王九村一户办丧事的人家干“四字宝”,有十几个人在赌钱,饶某“看堆”。几天后,汤某与饶某再次联系,在姥桥镇陈某九村方向的一户办丧事的人家,饶某派人将其接到赌场,赌场有十几个人赌博。“宝场”按赢钱数百分之五打头子,每把能收一二百元的头子钱,头子钱由“掌堆”的人负责收取。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刘某1去饶某在隐驾村委会及姥桥镇街西头的“宝场”干过宝,这个赌场有饶某一股,徐某1用车子接过人,张某、高某1在场子上转。赌场按5%的比例抽头子。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徐某2去张某家三楼的宝场干过四五次宝,每晚场子上都有一二十人在干宝,出宝人按赢钱的5%比例抽头子钱,头子交给饶某。宝场后来搬到隐驾村委会王九村、刘夏村两户办丧事的人家。这个赌场是饶某、徐某1、高某1、高某2、张某开设的,徐某1在外站岗防哨。9.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饶某、徐某1、高某1、高某2、张某在张某家三楼、隐驾村委会王九村、刘夏村开设过“四字宝”赌场。出宝的人按照赢钱的5%抽头子。饶某负责看“水箱”,收头子钱,徐某1安排站岗防哨。10.证人高某4的证言,证实高某4去过高某2、饶某、高某1在张某家三楼、隐驾村委会王九村、刘夏村的“四字宝”赌场。宝场按5%的比例抽头子钱,徐某1站岗防哨,饶某接头子钱。11.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王某1、王某2的父亲去世,饶某等人在其家中干了四天“四字宝”,有二三十��参赌,饶某给的场地费。12.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费某的丈夫夏德生去世后二三天,有人在其家堂屋中干了一晚“四字宝”,有一二十人参赌。13.被告人饶某、高某1、张某、高某2、徐某1的供述,证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14.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及各证人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及各证人对各被告人的辨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徐某1以营利为目的,以“四字宝”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徐某1的罪名成立。在��同犯罪中,五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系主犯。被告人高某1、高某2、徐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张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科处刑罚,其再犯开设赌场罪,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在自动投案后,规劝被告人高某1、张某投案,且被告人高某1、张某也投案,对被告人高某2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1、张某经被告人高某2规劝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基本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开��赌场违法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饶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某1的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五、被告人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某2的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六、责令被告人徐某1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七、被告人饶某、高某1、高某2、张某在公安机关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陪审员 郭思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孚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