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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05号移送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武曲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运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国美、张敬芝、姜成中、陈文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21942元,由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千了人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并指定本院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9执205号执行案件指定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请寿宁县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