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伟伟与腾青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伟伟,腾青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150号原告:薛伟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腾青敏,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薛伟伟诉被告腾青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薛伟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腾青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伟伟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腾青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伟伟撤回被告腾青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取12.5元,由薛伟伟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