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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小萲四平市警官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萲,四平市警官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041号原告:闫小萲,男,1964年11月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警官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春。原告闫小萲诉被告四平市警官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闫小萲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小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小萲负担。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