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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德寿、潘烽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寿,潘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1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寿,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潘烽,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寿与被执行人潘烽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贤杰执行员  梁齐样执行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