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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太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太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太荣,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号。再审申请人蒋太荣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太荣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本案中,我完全是一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经接警公安委托鉴定验伤后得不到处理而提起行政诉讼。现一、二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那么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在哪里?(三)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十一与十二是证明之前曾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卫处”为被告提起同样的诉讼,两级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除此无任何异议。同样的事实理由及诉求,原告依法纠正了被告主体资格,怎么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蒋太荣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驳回蒋太荣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蒋太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蒋太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太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雨竹 百度搜索“”